(2015)甬鄞民初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傅治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傅治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1554号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智生。委托代理人:杜琴,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治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傅治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预缴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翁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任俊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