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友水申请执行刘鸿林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385号王友水申请执行刘鸿林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3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鸿林给付运输费30250元、受理费278元、执行费358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鸿林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刘鸿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被执行人:刘鸿林,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