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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陶琎、熊隽玮与祁阳金桥建材商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琎,熊隽玮,祁阳金桥建材商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880号原告陶琎,女,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熊隽玮,女,199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祁阳金桥建材商会,住所地祁阳县金桥建材家居大市场七栋三楼法定代表人蒋俭平,会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琎、熊隽玮与被告祁阳金桥建材商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琎、熊隽玮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琎、熊隽玮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晨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桂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