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陶琎、熊隽玮与祁阳金桥建材商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琎,熊隽玮,祁阳金桥建材商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880号原告陶琎,女,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熊隽玮,女,199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祁阳金桥建材商会,住所地祁阳县金桥建材家居大市场七栋三楼法定代表人蒋俭平,会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琎、熊隽玮与被告祁阳金桥建材商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琎、熊隽玮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琎、熊隽玮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晨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桂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