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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2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2353号原告姜某某,女,199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郝某某,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亚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