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根灿与许昌县河街乡陈杨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根灿,许昌县河街乡陈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358号原告王根灿,男,汉族,1944年10月19日出生,住许昌县。被告许昌县河街乡陈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建立,任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根灿诉被告许昌县河街乡陈杨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根灿撤回对被告许昌县河街乡陈杨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根灿承担。审判员 李恒干二〇一五��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春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