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执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唐清平与常慧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法执字第1217号申请执行人:唐清平。被执行人:常慧,无业。原告唐清平诉被告常慧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2015)石民初字第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清平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常慧价值人民币51364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包括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冀鹏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雪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