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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法民清(预)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厦门鹭能电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对龙岩市海狮水泥厂进行强制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厦门鹭能电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岩市海狮水泥厂,陈禄寿,龙岩市龙福企业发展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法民清(预)字第1号申请人厦门鹭能电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法定代表人陈辉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施福,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龙岩市海狮水泥厂,住所地龙岩市。法定代表人陈禄寿,厂长。第三人龙岩市龙福企业发展总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为黎晓云,总经理。第三人陈禄寿,男,汉族,龙岩市海狮水泥厂法定代表人,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人厦门鹭能电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龙岩市海狮水泥厂进行强制清算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本案中,龙岩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龙岩市2013水泥、造纸行业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公告》显示,被申请人龙岩市海狮水泥厂已于2013年12月被拆除,并经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厅际协调小组检查验收。据此,被申请人龙岩市海狮水泥厂的解散事由已出现,龙岩市海狮水泥厂应在该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但龙岩市海狮水泥厂至今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龙岩市海狮水泥厂的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申请人厦门鹭能电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龙岩市海狮水泥厂的股东,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故决定对该强制清算申请不召开听证会而进行书面审查。经本院分别向被申请人龙岩市海狮水泥厂、第三人龙岩市龙福企业发展总公司、陈禄寿送达有关申请材料,并向被申请人龙岩市海狮水泥厂发出(2015)岩法民清(预)字第1号通知书,告知其若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异议,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被申请人龙岩市海狮水泥厂收到通知后未在该期限内对厦门鹭能电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和本院采取书面审查方式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厦门鹭能电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审 判 长 林    雅代理审判员 李  馀  彬代理审判员 刘  伟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姗姗(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