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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高商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玉跃与孙金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跃,孙金范,威海市文登区张家产镇北崖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威文高商初字第56号原告刘玉跃,农民。委托代理人俞玉梅,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金范,农民。第三人威海市文登区张家产镇北崖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张家产镇北崖子村。法定代表人刘玉国,村委会主任。刘玉跃与孙金范、第三人威海市文登区张家产镇北崖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崖子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永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北崖子村委会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刘玉跃及其委托代理人俞玉梅,被告孙金范,第三人北崖子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刘玉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玉跃诉称,原、被告均系威海市文登区某镇某村村民。2004年10月15日,北崖子村委会将位于村“东泊北”一块1.8亩土地承包给原告。为了经营需要,原告将上述1.8亩口粮地与被告之父孙廷众位于村东南的同等数量的土地进行了交换。2014年孙廷众去世,该户消亡。按规定北崖子村委会于2015年2月将孙廷众的土地收回村委,导致双方上述交换土地行为无法继续履行,原告需继续种植涉诉的1.8亩土地。被告一直种植涉诉土地。2015年2月,原告通知被告将土地返还原告,但被告拒绝,经村镇两级调解无果,现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承包土地1.8亩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孙金范辩称,被告系孙廷众之子,被告的母亲也已去世。2004年分地的时候抽签,有的人抽到果树地,有的人抽到白地。孙廷众“村东南”1.8亩口粮地是2004年10月15日分得的,分地当时就有果树,除此之外,孙廷众还分有其他土地。2004年,原告主动找到被告之父孙廷众交换土地,当时两家商议是彻底换地。交换后,双方一直耕种到孙廷众去世。被告不清楚其父“村东南”1.8亩果树地村委是否收回。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明确载明土地承包期限30年,被告的权利应得到保护。第三人北崖子村委会述称,村里的果树地是于1994年栽种的,2004年村里重新分地,必然导致原来的果树地经营人不可能都抽到原来自己的地。如果原来的果园经营人抽到的白地比较好,那么这年抽到果园的人就着急与之换地,如果抽到的白地不好,2004年抽到果园但又想种白地的人就会要求原果园经营人刨掉果树。“东泊北”1.8亩土地是原告2004年分得的土地,“村东南”1.8亩土地是孙廷众2004分得的口粮地。村委不清楚原告与孙廷众换地一事。由于孙廷众与被告不在同一个户口本中,且孙廷众的妻子去世得早,村里召开村委会、党员会讨论并请示上级,得到答复按法律规定应该抽地。本届村委已经收回10多户土地。涉诉的土地村委收回后,重新组织叫行,最终被原告叫得。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威海市文登区张家产镇北崖子村村民。2004年10月,原告分得本村“东泊北”1.8亩口粮地,被告之父孙廷众分得“村东南”1.8亩口粮地(地上栽有果树)。当年,原告与孙廷众协议将两块土地交换耕种。之后,二人一直交换耕种至2014年孙廷众去世。关于土地的流转方式,原告主张是交换耕种,被告则主张是彻底换地,但双方均未至村委会备案。涉诉的“东泊北”1.8亩土地仍记载于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村东南”1.8亩土地仍记载于孙廷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孙廷众去世后,2015年2月,第三人北崖子村委会将“村东南”1.8亩果树地收回并重新叫行,最终原告通过叫行取得两年承包经营权。“东泊北”1.8亩土地目前由被告实际耕种。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土地。另查明,被告之父孙廷众系一个独立的家庭户,孙廷众的妻子先于孙廷众去世。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在案为凭。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因此,承包期内某个或部分成员去世的,不影响该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该家庭成员全部去世,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就灭失了,承包经营权自然消终止。因被告之父孙廷众系一个独立的家庭户,故在其去世后,北崖子村委会可以依法将其承包的土地收回并重新发包。原、被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互换,故在北崖子村委会将孙廷众生前承包的涉案“村东南”1.8亩土地收回后,被告应将其实际耕种的“东泊北”1.8亩土地返还给原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金范将涉案威海市文登区张家产镇北崖子村“东泊北”1.8亩土地返还原告刘玉跃,于本年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收获后十日内返还。二、案件处理结果与第三人无关。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孙金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永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丛晓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