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个民二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谢桂仙与个旧市鑫和都商场管理有限公司、张美玲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桂仙,个旧市鑫和都商场管理有限公司,张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个民二初字第759号原告谢桂仙,女,1958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个旧市。委托代理人陈波,云南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个旧市鑫和都商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个旧市五一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美玲,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美玲,女,196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个旧市。原告谢桂仙与被告个旧市鑫和都商场管理有限公司、张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饶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桂仙,被告个旧市鑫和都商场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张美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桂仙诉称:2014年5月11日,其与被告个旧市鑫和都商场管理有限公司、张美玲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其借款人民币250000元给个旧市鑫和都商场管理有限公司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月利率为2.5%,到期赔还本金及利息。被告张美玲在《借款合同》上签名作为借款的连带保证人。《借款合同》签订后,其将人民币250000元给付被告个旧市鑫和都商场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支付其利息至2015年3月31日。后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其催收,二被告均未赔还,故其起诉来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及自2015年4月起按月支付利息人民币6250元至全部借款赔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个旧市鑫和都商场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是事实。愿意赔还本金及利息,但因经营状况出问题,无偿还能力。被告张美玲辩称,原告所述是事实。但认为其在《借款合同》上签名,是因为其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是保证该笔借款能及时给付原告。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1日,原告与被告个旧市鑫和都商场管理有限公司、张美玲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0元给被告个旧市鑫和都商场管理有限公司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月利率为2.5%,到期赔还本金及利息。被告张美玲在《借款合同》上签名作为借款的连带保证人。《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将人民币250000元给付被告个旧市鑫和都商场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支付原告利息至2015年3月31日。后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二被告均未赔还,故其起诉来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认可2015年5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半年期贷款年利率为5.6%。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个旧市鑫和都商场管理有限公司、张美玲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主张被告个旧市鑫和都商场管理有限公司赔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月利率2.5%超过法律规定,本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半年贷款年利率5.6%的四倍即22.4%计算每月利息为人民币4666.67元。原告主张被告张美玲共同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因被告张美玲在《借款合同》中的连带保证人栏签名,依法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个旧市鑫和都商场管理有限公司以无支付能力为由的辩解,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个旧市鑫和都商场管理有限公司赔还原告谢桂仙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及2015年4月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每月人民币4666.67元支付)。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由被告张美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被告个旧市鑫和都商场管理有限公司、张美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3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2619元,由被告个旧市鑫和都商场管理有限公司、张美玲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由二被告在给付案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饶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