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董秀成与唐山北中货运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秀成,唐山北中货运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丰民初字第2870号原告:董秀成,男,1965年7月11日生,汉族,居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西葛镇东葛庄村东北区14号。身份证号码130222196507112438委托代理人:田国明,河北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北中货运有限公司,所在地唐山市高新区庆南道。法定代表人:王秀芹,女,1953年10月25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高新龙泽园公寓7楼1门201号,职务唐山北中货运有限公司经理。身份证号码130203195310252425委托代理人:赫闫君,男,1990年6月12日生,满族,唐山北中货运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唐山市路北区河茵北里19楼5-501。身份证号码210682199006126112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所在地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北路152号。负责人:李士军,男,1967年10月6日生,汉族,现住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宝翔景苑小区14号楼1门301号,职务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码130229196710060412委托代理人:郑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15年6月11日2时55分,位于唐山市丰南区西葛镇东尖坨大桥东侧停车场的被告唐山北中货运有限公司所有的冀B×××××货车发生自燃,直接将该车旁原告所有的冀B×××××车辆烧毁。此次火灾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失人民币78390元,鉴定车辆损失公估费人民币2350元,交通费人民币500元,合计人民币8124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9月4日前,向原告董秀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65500元,号牌为冀B×××××重型半挂牵引车残值归原告董秀成所有(因董秀成无银行账户,赔偿款汇入原告董秀成侄媳妇卢悦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帐号:62×××62)。双方别无纠葛。二、被告唐山北中货运有限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双方别无纠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5元,由原告董秀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亭玉人民陪审员 卢政信人民陪审员 李春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宇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