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康梦晨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梦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255号原告康梦晨,沈阳工学院学生。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药王庙路162号。负责人靳广然,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世伟,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余枫,该行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梦晨与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梦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康梦晨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莹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舒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