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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法执字第1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李国明与郝林林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明,郝林林,郝文运,吴立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法执字第1895号申请人李国明。被执行人郝林林。被执行人郝文运。被执行人吴立翠。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州市人民法院(2015)青法民初字第20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郝林林在青州市水利建筑总公司有到期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郝林林在青州市水利建筑总公司的债权55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建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