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法执字第1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李国明与郝林林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明,郝林林,郝文运,吴立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法执字第1895号申请人李国明。被执行人郝林林。被执行人郝文运。被执行人吴立翠。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州市人民法院(2015)青法民初字第20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郝林林在青州市水利建筑总公司有到期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郝林林在青州市水利建筑总公司的债权55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建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