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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星民二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与王奇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王奇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星民二初字第42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乐坪大道7号。负责人胡浩,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明明,该行职员。被告王奇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城建支行与被告王奇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经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城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6元,减半收取16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贺伍交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 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