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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7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史永红与何凌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773-1号申请执行人史永红,女,1969年1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何凌云,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民初字第234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11日,以(2014)新执字第773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何凌云所有的豫AH69**奔驰小型越野客车,并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20日前履行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凌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何凌云所有的豫AH69**奔驰小型越野客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占勋审判员  王锦程审判员  毛 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宝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