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执字第0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文兴、秦素芳与陈辉、陈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兴,秦素芳,陈辉,陈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1002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兴。申请执行人秦素芳。被执行人陈辉。被执行人陈琴。申请执行人陈文兴、秦素芳与被执行人陈辉、陈琴撤销协议纠纷一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3)通中民终字第20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两被执行人于2014年2月28日前一次性给两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1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两被执行人只有少量银行存款。之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协议,被执行人于2015年底付50000元,余款于2016年底付清。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少量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3)通中民终字第20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 兵执行员 周 杰执行员 朱华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永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