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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吉林市东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晓光、于春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东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晓光,于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民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东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邑区望云街雾凇路客运站商业配套工程6号楼4号网点。法定代表人:张强,经理。被执行人:张晓光,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于春平,系吉林市昌邑区白马江酒店经营者。公民身份号码:×××。吉林市东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晓光、于春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昌民二初字第229号民事调解书,其中第一项确定:张晓光、于春平于2015年5月9日前一次性共同偿还东升小贷公司借款本金998,666.67元及其利息(自2015年4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上述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上述调解书确定的本金998,666.67元。同日,本院立案受理,由执行员刘忠军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申报财产通知,被执行人在前述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亦未申报财产。2015年5月27日本院应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了白马江酒店坐落于天津街45号房屋房籍(建筑面积160.57平米、证号G000000501号),2015年7月9日又应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了对上述房屋的查封。2015年9月21日申请执行人东升小贷公司向本院出具一份结案申请,表示张晓光已将本案欠款全部给付,无需法院继续执行,并申请结案。申请执行费12,386.67元,已减半收取6,193.00元。鉴于本案已履行完毕,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二初字第229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忠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隋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