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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牡民初字第2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文将与张来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将,张来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菏牡民初字第2329号原告:刘文将,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代理人:李景伦,牡丹三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来宾,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代理人:田秋林,菏泽牡丹旭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冯勋建与被告冯勋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勋建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景伦、被告冯勋孟及其委托代理人田秋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勋建诉称:我与被告系亲兄弟关系,我父亲冯德平、母亲冯赵氏现皆已去世。我父母亲去世后留有遗产宅院一处,该宅院有正房三间,配房两间,门楼一间,现这处宅院被告一直强行占用。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对我父母去世后的遗产进行分割,所剩遗产中宅院的一半我要求继承,宅院中的其他财产如被告继承,我可以放弃继承,如被告不继承则我再继承。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冯勋孟辩称:原告诉称不实。我父亲生前留有两处宅院,街南的一处分给了原告,街北的一处分给了我。我父亲在世时仅分了这两处院子,三间正房及两间东屋及旧门楼没有分。我父母亲过世后,三间正房下雨淋倒了,形成的土坯就垫了我现在的这处宅院,另外的两间东屋及门楼原告不扒,也不让我扒,就一直留存到现在。我门朝西走拐不开车,只有朝南走,况且我父亲在世时也是朝南走。我宅院南墙以外临街的地方可以不要,但原告也不能要,归村集体可以。宅院上现有的两间旧东屋及一间旧门楼如原告继承则我不继承,原告不继承我再继承。经审理查明:原告冯勋建与被告冯训孟系亲兄弟关系,原、被告父亲冯德平生前留有宅院一处,该宅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为菏集建(95)字第58987号,该宅院南邻大街,南北长15.4米,东西宽14.4米,东邻胡同,西邻胡同,该宅院上现有旧东屋两间,旧门楼一间。该宅院北邻一处空宅基,原、被告之堂伯伯对该宅基地拥有使用权,这处空宅基现由被告使用。被告将该处空宅基及其父亲的大部分宅院合并成一处新宅基,并在该处新宅基上建设了三间正房,修建了四周院墙。原、被告父亲去世后遗留的三间正房歪倒后所剩的土坯被被告在新宅院上垫了宅基。遗留的两间东屋及一间门楼,被告让原告扒掉使用,原告以保留证据为由拒绝扒掉使用。冯桂英、冯卫民、冯桂金、冯秀娟是原、被告的亲姐妹,上述四人均表示放弃继承其父亲生前遗留的宅院,并证实其父亲生前仅留有一处宅院,就是原、被告争执的该处宅院;同时认为原、被告争执的宅院应该有原告一部分。原、被告皆表示双方争执的宅院最南边以旧门楼南端为基线。被告辩称其父亲生前留有两处宅院,街北的这处争议宅院归其继承使用,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原告诉称争议宅院中的两棵槐树是其父亲的遗产,被告否认,原告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等证据记录在卷,并经当庭质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是其父亲生前留有的遗产是一处宅院还是两处宅院。原告认为其父亲的遗产仅是双方争执的一处宅院,其有权继承其父亲的上述遗产。被告则认为其父亲留有的遗产是两处宅院,街南的一处归原告所有,争执的宅院则归其所有。原、被告姐妹证实其父亲留有的遗产只是一处宅院,就是原、被告争执的宅院,并表示放弃继承其父亲的遗产,同时认为原告有权继承其父亲的遗产即双方争执的宅院。被告认为其父亲的遗产应是两处宅院,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认为,原、被之父的遗产即是双方争执的宅院及宅院上的两间旧东屋及一间旧门楼,原、被告对上述遗产有平等的继承权。因被告在其父亲宅院的北半部分建设了新房,原、被告之父的遗产即双方争执的宅院,以该宅院旧门楼南端为基线,向北长7.7米(宅院南北长15.4米)、东西宽14.4米的一半宅院归原告继承使用,宅院剩余的部分归被告继承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之父冯德平的遗产即原、被告争执宅院的南边一半(该宅院以旧门楼南端为基线,往北7.7米)及南边一半宅院上的部分旧东屋、一间旧门楼归原告冯勋建继承使用;该宅院的北边一半及上边的部分旧东屋归被告冯勋孟继承使用。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效春人民陪审员  倪丙坤人民陪审员  张宪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