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曾上潮、周苏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曾上潮,周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6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黄向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苏加业,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曾上潮。被执行人:周苏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2230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曾上潮、周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于2015年8月10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曾上潮名下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江湾路锦园大厦1503室房产。2015年8月11日,蔡福诸(男,199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灵溪镇望鹤路6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以12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缴清拍卖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原登记于被执行人曾上潮名下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江湾路锦园大厦1503室房产(建筑面积:170.86平方米,所有权证号:苍房权证苍字第××号)归买受人蔡福诸所有,上述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11.10平方米,证号:苍国用(2007)第01-0444号]和相应的其他权利由买受人蔡福诸享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蔡福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蔡福诸持本裁定书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自行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产权转移、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所产生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三、该房屋现已经全部处置完毕,原对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查封同时一并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池长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吴新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