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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段富强与白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富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白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1284号原告段富强,男,生于1963年6月6日,汉族。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军,该公司经理。被告白阳,男,生于1986年10月1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富强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被告白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富强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富强撤回对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被告白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富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军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贾靖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