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南刑执字第2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黄孟伦运输毒品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孟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南刑执字第2171号罪犯黄孟伦,男,1972年5月30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织金县人,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七监区服刑。2005年11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孟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未履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630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对该犯的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0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95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2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103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12月17日起至2028年12月16日止)。2013年3月14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7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7年6月16日止)。2015年7月2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孟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财产刑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孟伦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孟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5年1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