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巨民初字第2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姚淑英与姜坤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淑英,姜坤,姜桂钦,姜桂娟,姜王氏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巨民初字第2158号原告姚淑英,女,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代理人常彦军,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同升,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坤,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姜桂钦,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姜桂娟,女,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定陶县。被告姜王氏,女,192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以上四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海涛,巨野致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姚淑英与被告姜坤、姜桂钦、姜桂娟、姜王氏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淑英及委托代理人常彦军、李同升、被告姜坤及被告姜坤、姜桂钦、姜桂娟、姜王氏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海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淑英诉称:原告与被继承人姜福聚于2010年11月8日登记结婚。2013年7月23日被继承人姜福聚因交通事故死亡。姜福聚死亡时留有个人财产:位于巨野县古城街66号房产现由被告姜坤、姜桂钦管理居住。原、被告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被告对被继承人的个人遗产拒不依法分割,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姜福聚遗产200000元。被告姜坤、姜桂钦、姜桂娟、姜王氏辩称:原告所诉房产建于2003年,系原告未与我父亲结婚之前我们全家共同出资建造,属于我们家的共同财产,原告姚淑英与我父亲结婚后没有为这个房子添加一砖一瓦。虽然姚淑英与我父亲结婚登记有一年半,但是共同生活时间不足半年,因为姚淑英经常去江西。姚淑英与我父亲结婚之后夫妻共同债务为25万元,由法院判决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姚淑英全部偿还。在姚淑英与我父亲共同生活期间从来没有赡养过老人、照顾过孩子,分发给我家的房屋租金等一直被其占有,在2013年4月8日姚淑英让我父亲向邮政银行贷款6万元,在4月10日向姚淑英的儿子汇款5万元,同年姚淑英又让我父亲借我村村民姜传兴借款10万元,又向安孔成(姚淑英二姐夫)借款2万元,我多次询问该笔钱财的去向,原告均以不知道推脱,该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姚淑英偿还。经审理查明:原告姚淑英与姜福聚于2010年11月8日登记结婚。2013年7月23日姜福聚因交通事故死亡。被告姜坤、姜桂钦、姜桂娟系姜福聚的子女,姜王氏系姜福聚的母亲。姜福聚名下有位于巨野县古城街66号的房产1处,房权证号2004字第S23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巨国用(2004)字第194号。2009年9月27日,姜福聚与其前妻陈凤芝(2011年4月26日因病去世)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巨野支行签订《个人额度贷款合同》和《个人额度贷款抵押合同》,贷款额度为可循环使用的25万元,期限10年,以上述房产作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为贷款额度内尚未结清的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等,并在巨野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证书房2009他字第99287号。2011年10月2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巨野支行向姜福聚提供贷款25万元,借款期限60月,年息率8.97%,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截至2014年4月17日,共拖欠贷款本金142499.64元及利息。2013年4月8日,姜福聚又以同一贷款合同贷款6万元,借款期限60月,年息率8.97%,截止2014年5月26日,拖欠贷款本金49903.23元及利息。2014年6月30日,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巨商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姜福聚、陈凤芝拖欠贷款本金142499.64元及利息,因两借款人均已死亡,巨野县古城街66号房产系借款人遗产,由其子姜坤、姜桂钦管理居住,应以房产的价值折价或变卖后归还贷款。2013年4月8日,姜福聚借款6万元发生于姜福聚于姚淑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截止2014年5月26日拖欠贷款本金49903.23元及利息,认定为共同债务,因姜福聚已死亡,由姚淑英偿还。判决:一、由姜坤、姜桂钦、姜桂娟、姜王氏在继承姜福聚、陈凤芝遗产范围内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巨野支行的借款142499.64元及利息(利息按约定自2014年4月18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承担清偿责任;二、由被告姚淑英归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巨野支行的借款49903.23元及利息(利息按约定自2014年5月26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目前该借款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尚未执行终结。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户口簿、房屋房权证、土地使用证、他项权利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4)巨商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等在卷为凭,并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本案原被告诉争的被继承人姜福聚的遗产:位于巨野县古城街66号房产1处已办理了借款抵押登记,并且已经法院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因此,该房产应首先折价或变卖还清拖欠的贷款及利息后剩余部分才能作为遗产分割继承。目前上述借款案件尚未执行终结,房产折价或变卖还款后是否有剩余、剩余多少均无法确定,因此,原告姚淑英要求分割上诉房产的诉讼请求本院无法支持。原告姚淑英也没有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姜福聚尚有其他遗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姚淑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姚淑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庆人民陪审员 李允人民陪审员 杨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