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2015)沅执字第8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明伟,王锡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沅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吴明伟,女,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禹区市莲路石碁村段西田大街南九巷24号。被执行人王锡坤,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黄茅洲镇群利村五组18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4)穗番法民一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吴明伟与王锡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锡坤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沅执字第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王政军执行员 张建平执行员 杨立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 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