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法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舞钢支行诉张延伟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舞法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舞钢支行被执行人张延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舞民金初字第175号判决,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3、36、3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延伟银行账户存款70834.35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水清耀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迪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