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黄顺与达州市达川区房屋管理局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顺,达州市达川区房屋管理局,刘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达达行初字第29号原告黄顺,男,汉族,生于1981年10月2日,住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委托代理人田金陇,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达州市达川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办事处保险街219号。法定代表人周净,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远,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明,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刘佳,女,汉族,生于1986年9月25日,住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熊阳富,达州市达川区法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顺诉被告达州市达川区房屋管理局、第三人刘佳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黄顺以纠纷已化解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顺撤回本次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顺承担。审 判 长 章雪梅审 判 员 李 媚人民陪审员 李晓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