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3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敖汉旗兴敖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汉旗兴敖化工有限公司,张晋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3966号原告敖汉旗兴敖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敖汉旗玛尼罕乡双庙村。法定代表人陈胜春,经理。被告张晋军,男,汉族,农民,住通辽市奈曼旗黄花塔拉镇黄花塔拉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敖汉旗兴敖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敖汉旗兴敖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敖汉旗兴敖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晋军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汉旗兴敖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东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亚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