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2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胡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2234号原告:胡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开庭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 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梦德附注: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