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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2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胡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2234号原告:胡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开庭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 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梦德附注: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