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凤商初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江苏通力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洪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通力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张洪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凤商初字第00186号原告江苏通力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正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建平,张家港市鑫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洪俊。原告江苏通力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力公司)与被告张洪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褚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通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洪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通力公司诉称:2014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被告向原告租赁车间及办公室,租期为1年,租金为16万元。协议订立后,被告仅支付了5万元,余款未付。为此,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租金11万元。被告张洪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0日,通力公司(甲方)与张洪俊(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协议约定涉案的主要内容:乙方租用甲方有行车生产用房1000平方米,150元/平方米、办公室10000元/间;租用期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租金总额16万元;2015年1月25日前付8万元、5月1日前付清。上述租金,乙方已支付5万元,尚欠租金11万元,至今未付。为此,涉诉。以上事实,有通力公司提交的租赁协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本案中,原告主张的租金,有协议为凭,事实清楚,被告应当支付。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洪俊支付给原告江苏通力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租金11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张洪俊负担。该款原告江苏通力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限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判员 褚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天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