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5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云辉、王淑君与郑劼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辉,王淑君,郑劼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5165号原告李云辉,男,汉族,1980年5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现在四川省广元市监狱服刑。委托代理人陈洪敏,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淑君,女,汉族,1932年3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陈洪敏,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劼,女,汉族。1976年4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辉、王淑君与被告郑劼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云辉、王淑君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云辉、王淑君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云辉、王淑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李云辉、王淑君负担。审判员 张 元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嘉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