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兰商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临沂市工业品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心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工业品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心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370号原告临沂市工业品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180号。法定代表人程明珣,破产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徐兴军,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心鉴。原告临沂市工业品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心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兴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心鉴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临沂市工业品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心鉴签订租赁合同,被告租赁金鹰花园消防通道二楼平台经营跆拳道会馆,并且约定被告支付租金和管理费。合同签订后,被告拖欠租金及管理费不交却一直占着房屋。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所承租的房屋、支付拖欠的租金(截至2014年3月1日)94万元。被告王心鉴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日,原告临沂市工业品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心鉴签订《租赁合同书》约定:租赁内容为解放路中段118号金鹰花园消防通道二楼用于跆拳道,面积1560㎡,租赁时间6年,自2008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每年租金见附件,违约保证金5000元。先交租后使用租赁结算方式,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半年租金于每年8月31日前一次付清。承租方必须根据本合同结算方式,先付租金后使用,否则,出租方有权停止租赁,终止合同。租赁期间经营户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租赁期间,建筑及附属设施,如人为损坏,由承租方负责修理,承租方必须保证租赁期届满时,完整无损地交付房屋。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改造、装饰房屋、竖立广告牌规划批准,如须改造装修竖立广告牌,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报装修方案,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承租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内进行违法活动。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并追究承租人违约责任,1、承租方不得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若确须转租的,必须书面报请出租方批准并重新签订合同,否则按承租方违约处理;2、承租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一切责任由承租方自负,并承担违约责任;3、租期届满或出租方依法解除合同,承租方应在五个工作日搬出,逾期不搬,按违约处理;4、租期届满,承租方如欲继续租赁,应于本合同到期前30天内向出租方提出申请,经出租方同意,签订新合同;5、乙方应按期交纳租金,逾期不交租金者,每超期使用一天,加收未交租金总额1%的滞纳金,超过一天未交租金,出租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以上五条如承租方违约,退出房屋,出租方不再退还违约保证金,所签合同作废,所交保证金按违约处罚,不再退还。租赁期间若一方需要解除合同,需提前30天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协商解除,否则按违约处理,但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在租赁期间,承租方应加强安全管理,如因承租方原因所造成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到出租方起诉。附件租金支付一览表:租赁期限2008年3月1日-2009年3月1日,付款时间2008年8月31日,付款数额10万元,半年支付一次;租赁期限2009年3月1日-2010年3月1日,付款时间2009年3月31日,付款数额10万元,半年支付一次;租赁期限2010年3月1日-2011年3月1日,付款时间2010年3月31日,付款数额10万元,半年支付一次;租赁期限2011年3月1日-2012年3月1日,付款时间2011年3月31日,付款数额10万元,半年支付一次;租赁期限2012年3月1日-2013年3月1日,付款时间2012年3月31日,付款数额12万元,半年支付一次;租赁期限2013年3月1日-2014年3月1日,付款时间2013年3月31日,付款数额12万元,半年支付一次。2008年3月1日,原告临沂市工业品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被告王心鉴签订《房屋管理协议书》约定:乙方所使用位于解放路118号金鹰花园沿街房屋,建筑面积1560平方米,每年应向甲方交纳50000元管理费,交纳时间,本协议生效之日乙方应交纳当年管理费5万元,以后于每年的8月31日前一次付清当年的管理费。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尽量提供便利条件,确保乙方的正常使用。乙方必须守法经营,保证按时交纳管理费,逾期不交者,每超期使用一天,加收管理费总额1%滞纳金,并视为自动放弃使用权。无论何种原因何种方式致使乙方对第一条约定的房屋无使用权后,乙方对房屋的装修均无偿归甲方所有。上述《租赁合同书》、《房屋管理协议书》签订后,原告临沂市工业品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约定将租赁房屋交付被告王心鉴使用,被告王心鉴未付租金、管理费,亦未返还租赁物房屋。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提起本案诉讼。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庭审调查所认证,有关证据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工业品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心鉴签订的《租赁合同书》、《房屋管理协议书》,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被告王心鉴使用租赁物房屋后,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管理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被告王心鉴应当向原告返还租赁物房屋。原告诉讼请求,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心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返还原告临沂市工业品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解放路中段118号金鹰花园消防通道二楼面积1560平方米房屋。二、被告王心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支付原告临沂市工业品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金、管理费94万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借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00元,由被告王心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发江人民陪审员  张传会人民陪审员  丰丙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庄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