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知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刘俊与刘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刘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452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古润金。委托代理人:谢鹏。被告:刘俊。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王永皓。委托代理人:张逸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汪永江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