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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知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刘俊与刘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刘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452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古润金。委托代理人:谢鹏。被告:刘俊。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王永皓。委托代理人:张逸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汪永江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