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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建兵与缪庆武、贺兆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兵,缪庆武,贺兆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475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兵,男,1967年12月13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缪庆武,男,1984年1月2生,汉族,住肥东县店埠镇镇北社区缪岗。身份证号码3401231984********。被执行人贺兆新,男,1964年10月12生,汉族,住肥东县。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祝海玲与被执行人缪庆武、贺兆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肥东执字第03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缪庆武、贺兆新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肥东执字第03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明审判员 李 冬审判员 许长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