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民二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白城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城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影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白洮民二初字第157号原告白城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舵,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鹏,系公司职工。被告刘影,1968年3月29日生,现住白城市。原告白城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宏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和舵及委托代理人姚鹏、被告刘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城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丈夫张青彬于2005年9月7日与中国农业银行白城市洮北区支行签订一份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期限10年。原告为张青彬担保,张青彬用坐落在洮北区新星花园2区5号3单元5层351号,面积116.76平方米抵押担保。张青彬借款后,因其病故,被告从2013年4月开始不再偿还贷款,由银行从原告保证金账户扣款代偿贷款,截止2015年6月,银行已扣款27,872.18元,还有7、8、9三个月计2,790.44元贷款未到期,被告对未到期贷款仍没有偿还意愿,银行将继续在被告的保证金账户中扣款。现抵押房屋由被告管理和使用,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告知原告起诉才能偿还。被告系借款人张青彬的法定继承人,应承担偿还责任。因此,原告诉讼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偿还代偿贷款27,872.18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赔偿原告的损失。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尚未到期的贷款2,790.44元。3、依法拍卖抵押房屋,受偿代贷款。被告刘影辩称,原告代偿贷款是事实,钱我指定还,但现在没有钱,抵押的房屋,还有别的案件查封,等另一个案件处理完毕后再还。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被告的答辩,本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是:1、被告如何偿还原告代偿贷款?2、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未到期贷款,是否有法律依据3、原告要求变卖抵押房屋受偿代偿贷款的法律依据?原、被告双方就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问题,没有补充和异议。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担保合同一份、登记申请书一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一份、票据4份。证明担保合同有效,原告按合同为被告代偿了银行贷款,有权向被告追偿,被告应立即偿还代偿款本金及利息。贷款抵押的房屋的他项权利属于原告,被告不能立即偿还时,应拍卖抵押物受偿原告。被告质证没有异议。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通过庭审调查及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2005年9月7日,被告丈夫张青彬与中国农业银行白城市洮北区支行签订一份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与原告签订担保合同,并用坐落在洮北区新星花园2区5号3单元5层351号,面积116.76平方米抵押,并在产权处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张青彬病故后,被告于2013年4月开始不再偿还贷款,银行在原告保证金账户扣款代偿被告贷款本金合计27,872.18元。嗣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以无款为由不予偿付。原告诉讼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付代偿款及利息;并要求被告给付尚未到期的贷款2,790.44元;依法拍卖被告的抵押房屋受偿原告代偿款。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出示的担保合同、登记申请书、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扣款票据等证据为凭,被告亦承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以无款为由不予还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二项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已经代被告偿还贷款27,872.18元,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代偿款27,872.18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尚未到期的贷款2,790.44元的请求,没有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经济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影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27,872.18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50元,由被告刘影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时人应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审判庭的移送,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姚宏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冬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