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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章拓危险驾驶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92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男,汉族。因本案于2015年6月10日被查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31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5〕9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章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BX3X**号牌机动车,行驶至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新中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从当日21时58分提取的章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0.60毫克/100毫升。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深南检公诉量建〔2015〕905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章某判处1个月至2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车辆信息,机动车驾驶人信息等;被告人章某的供述;广太物司[2015]毒检字第1115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查获现场视频录像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亦足以达到惩戒的目的,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何湘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邢燕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