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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县民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翟义伟、柏翠红等与付彦宗、赵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义伟,柏翠红,付彦宗,赵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462号原告翟义伟。原告柏翠红,原告翟义伟妻子。被告付彦宗。被告赵淑芳,被告付彦宗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翟义伟、柏翠红与被告付彦宗、赵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义伟、柏翠红撤回起诉。审判长  牛少广审判员  李瑞敏陪审员  韩 晶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银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