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县民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翟义伟、柏翠红等与付彦宗、赵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义伟,柏翠红,付彦宗,赵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462号原告翟义伟。原告柏翠红,原告翟义伟妻子。被告付彦宗。被告赵淑芳,被告付彦宗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翟义伟、柏翠红与被告付彦宗、赵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义伟、柏翠红撤回起诉。审判长 牛少广审判员 李瑞敏陪审员 韩 晶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银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