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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民初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赵景华与陈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景华,陈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阳民初字第00415号原告赵景华。委托代理人陈震南(受赵景华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景华诉被告陈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景华于2015年8月19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赵景华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已减半收取),由赵景华负担。审判员  徐景全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侬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