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执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宪良与樊祥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宪良,樊祥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356号申请执行人张宪良,居民。被执行人樊祥振,居民。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宪良与被执行人樊祥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1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161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樊庆国审判员 李士刚审判员 张西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亚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