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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侯佳源与何志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佳源,何志辉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551号原告:侯佳源,男,1964年6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袁国辉、黄培秋,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何志辉,男,1967年9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侯佳源诉被告何志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佳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志辉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侯佳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佳源撤回对被告何志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42元,减半收取3221元,由原告侯佳源负担(已预付)。审判员  蒋豫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少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