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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赔民申字第00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荣军与陕西三秦能源长宏铝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荣军,陕西三秦能源长宏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赔民申字第007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荣军,男,汉族,1969年9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梁文俊,陕西尧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三秦能源长宏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澄城县城关镇镇基村。法定代表人:王泽荣,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刘荣军因与被申请人陕西三秦能源长宏铝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渭中民一终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荣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向阳代理审判员  谭显斌代理审判员  黄文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妍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