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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06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吴江市德高纺织有限公司与安徽德扬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市德高纺织有限公司,安徽德扬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686-1号申请执行人:吴江市德高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市。法定代表人:高路,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德扬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方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江市德高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德扬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暂未找到其他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所利亭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家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