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监字第05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赵淑连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淑连,付瑞同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监字第05705号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赵淑连,女,195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区××镇××村村民,现住该村。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付瑞同,男,195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区××镇××村村民,现住该村。赵淑连与付瑞同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平民初字第021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立军审 判 员 赵 军人民陪审员 赵晓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