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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段某甲与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甲,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726号原告段某甲,女,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被告段某乙,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原告段某甲与被告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段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段某甲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春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廷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