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段某甲与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甲,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726号原告段某甲,女,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被告段某乙,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原告段某甲与被告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段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段某甲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春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廷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