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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执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XX连与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连,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执字第507号申请执行人XX连。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XX连与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扬商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XX连货款6413002.8元及利息损失500000元、案件受理费3371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费62134元未缴纳。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及案外人江苏华鹏置业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扬商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新月审 判 员  张有斌代理审判员  高慧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包佳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