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陈祥伟诉被告张俊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祥伟,张俊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510号原告陈祥伟,男,1975年8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张俊田,男,1973年4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祥伟与被告张俊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祥伟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祥伟撤回对被告张俊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祥伟负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志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