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江梅与舒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梅,舒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090号原告江梅,女,汉族,1972年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樊毅,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文强,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波,男,汉族,1986年3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梅与被告舒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江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梅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64元,由原告江梅负担。审 判 员 戴 伟人民陪审员 谭 彬人民陪审员 费兴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现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