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程元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建明、左利、赵建伟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元琴,孙建明,左利,赵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298号申请执行人程元琴,女,196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孙建明,女,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延,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关押。被执行人左利,女,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赵建伟,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程元琴申请执行孙建明、左利、赵建伟民间借款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20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10000元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赵建伟于2015年6月18日支付10000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再履行70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再履行70000元,其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费3650元由被执行人赵建伟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298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人可随时按原判决内容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 强审 判 员 演晴利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对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