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朱赞茹、陈香微与陈香微、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赞茹,陈香微,王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743号原告:朱赞茹。委托代理人:朱国琬。被告:陈香微。被告:王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赞茹诉被告陈香微、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赞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朱赞茹负担。审 判 长 范亚东代理审判员 黄 敏人民陪审员 刘海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王婉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