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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恢执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涡阳县造船厂与汤俊承揽加工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涡阳县造船厂,汤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恢执字第60-1号申请执行人:涡阳县造船厂法定代表人:张家坤被执行人:汤俊,1963年出生,汉族,男,住涡阳县宏达加油站涡阳县造船厂与汤俊承揽加工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9)涡法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汤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涡阳县造船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汤俊仍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汤俊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汤俊银行存款80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杨中建代理审判员  童 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