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法民初字第02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谭宗芳与马德良,马华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宗芳,马德良,马华松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2607号原告谭宗芳,女,生于1974年9月26日,汉族,住重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马德良,男,生于1969年7月29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马华松,男,生于1953年3月10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崔建华,男,生于1964年2月2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谭宗芳与被告马德良、马华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刘文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谢兴华、谭奇开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宗芳,被告马德良,被告马华松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宗芳以“被告马华松同意解除委托买卖合同关系、并按拆迁安置协议给原告谭宗芳还房”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宗芳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宗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谭宗芳负担。审 判 长  刘文华人民陪审员  谢兴华人民陪审员  谭奇开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来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