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小俊、于玉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俊,于玉山,杨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1542号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科右前旗。法定代表人:马连山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白那达木德,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蒙古族,信贷员,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阿力得尔苏木本街。被告小俊,男,25岁,蒙古族,农民。被告于玉山,男,48岁,蒙古族,农民。被告杨贞,男,50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小俊、于玉山、杨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无法提供其被告准确地址,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梁福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那日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