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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北荆门掇刀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帆一案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荆门掇刀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096-1号申请人湖北荆门掇刀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深圳大道。法定代表人张守军,董事长。被申请人杨帆,男,汉族,荆门市人,住沙洋县拾桥镇新河街。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096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杨帆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营业部上存款。现申请人湖北荆门掇刀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杨帆已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经审查,申请人湖北荆门掇刀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杨帆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营业部账号上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墙登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皓宇 更多数据: